买卖合同上诉答辩状【篇一:上诉答辩状】上诉答辩状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09)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
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09)二中民终字第10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北京霞光公司偷换概念,挑词架讼
“北京霞光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上诉人违约是混淆和背离了事实真相,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在前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是返还铺底货款,而并非双方的买卖关系,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行为试问北京霞光公司,本案中存在着哪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什么叫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