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篇一:买卖合同仲裁裁决书范本】裁决书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情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上述《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
以上事实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及附件、厂外联络单、付款联络函、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和《保密协议》等为证
仲裁庭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所约定的货物,已履行合同义务
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分,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
裁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篇二:仲裁裁决书实例】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