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维修及其它作业岗位职责维修安装及其他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一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公司和到其他作业现场必须执行该区域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 严禁进入装载机往复运行作业线及起重机吊钩运行线和回转范围。 第四条 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执行明火作业申报制度,并仔细落实防火措施后 ,方可动火。 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处理执行《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工属具,确认安全状况良好时,方可使用。 第七条 设备停机修理前,要由生产调度人员或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对方现场修理主管人员联系,办理停机断电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施工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请电工在指定的电源上接线。 第九条 夜间无照明或照明不足时不准作业,使用工作灯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条 严禁在各种车辆的车箱板上和其它机械的危险处停留。 第十一条 不准接触非修理设备的可动部件、安全装置、裸露导体及按钮开关等。 第十二条 多单位、多工种和多种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做到专人指挥。 第十三条 设备试车时现场人员要站到安全位置。 第十四条 雨天或雪天禁止露天施焊。如确需施焊,必须实行切实可靠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