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部房屋租赁合同【篇一:宿舍小卖部租赁合同】员工宿舍小卖部租赁经营合同甲方:乙方: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为小卖部租赁经营人。为了规范小卖部的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就小卖部经营期间的相关事宜达成条款如下:1、小卖部经营地点:员工宿舍一楼。2、合同期限2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3、小卖部经营范围如下:饮料、副食、水果、香烟、生活用品、宵夜。4、为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小卖部每天经营时间不得超过当天23时。5、乙方经营小卖部应缴纳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一年一交,分别为:2014年月日和2014年的月日缴纳。合同签订前需缴纳投租保证金人民币元整.6、小卖部由乙方自行装修使用。装修方案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负责提供电源、水源。电费由承租方自己负担,公共水费及卫生费每月100元,场地仅限于作为小卖部售卖商品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改作其他用途。7、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食品。8、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小卖部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经营销售及环境卫生等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9、乙方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并全部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及法律责任。10、乙方不得将小卖部转让或转租给他人经营,一经发现,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后果由乙方自负。1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甲方:(签章)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篇二:大地影院房屋租赁合同修改版2011-12-22】合肥市肥西县西城国际电影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合肥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总则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影院房屋租赁经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租赁标的(简称影院)1.1影院:指位于合肥市肥西县巢湖路与站前路交口西北角西城国际广场3楼一侧的电影院,租赁面积约2053平米(租赁面积最终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面积为准)。租赁范围等详见附件1。1.2影院产权与租赁权1.2.1甲方应保证影院房屋为商业性用房,且本合同签订前已向乙方明确告知影院房屋的担保物权情况。如影院房屋已被抵押,则甲方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甲方出租给乙方的书面意见或第三方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1.2.2甲方为影院房屋唯一产权人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2。1.2.3甲方非唯一产权人或非产权人的,则应提供共有权人或产权人及产权的有效证明、产权人同意建设影院并转租给乙方的书面意见作为合同附件2。1.2.4本合同签订前,部分附件2“的影院房产证或影院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影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暂无法提供,但甲方应在取得上述相关许可证书后7(七)天内提供给乙方。2.合同期限2.1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按约定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止。2.2免租期:自双方交接场地至影院开业满90(玖十)天止。乙方承诺自接收场地次日起70(七十)天内完成装修施工,非因乙方原因所致工期延误,则装修期相应顺延。乙方完成装修施工之日起10(十)天内完成开业;若因甲方或政府政策变更原因导致开业日延期,则开业日顺延。2.3计租期:自免租期满次日起计15(十五)年。2.4免付租赁费:计租期内,甲方整体开业率不足60%期间,甲方免收租赁费。3.定金、租赁费3.1定金:3.1.1本合同生效次日起10(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计¥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本合同终止且乙方交还场地之日起30(三十)天内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3.1.2自双方完成交接场地之日起,本合同约定定金自动转为装修期间的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相关使用情况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规定的情形履行。3.1.3自乙方影院开业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定金(装修保证金)自动转化为租赁期间的租赁保证金,租金保证金的返还按照3.1.1的约定情形执行。3.2租赁费:含场地租金、公用设备使用租金、物业服务费、相关杂费及税费。计租期内,租赁费的收取按固定租赁费与年净票房分成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