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通知近年来,我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了明显的改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极大的保障,但今年以来,由于个别用人单位因层层转包、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相互推诿责任,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我县招商引资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健康进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法律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禁无照经营和雇用童工 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且发生劳动用工行为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区分情况,对于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及时督促办理,依法注册,使其做到合法经营;对于不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用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严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对于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用工主体要进一步法律规范,加大查处力度。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法律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做到双方责、权、利明确,避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察力度,通过定期、不定期、日常监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预防发生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律规范管理,严禁层层分包、转包 (一)国土、安检、公安、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严禁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探矿权以承包的形式出让与第三人,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司其职,一旦发现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于矿山企业将采矿权、探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与第三人甚至层层转包,造成拖欠工资的要直接追究采矿权、探矿权所有人的责任,同时要求其停产整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处理。对于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群体上方甚至越级上访事件的,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