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和《市法律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指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备案制度 第三条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法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区政府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市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政府各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区政府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受理
第五条备案受理: (一)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区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报送备案登记工作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本,登记各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
登记应包含报送时间,报送的文号,报送材料的具体名称和份数,报送人名单等
(三)报送备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 3 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一份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他说明材料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接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检查,若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报送单位于 3 日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