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资格1999 年 12 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并明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
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行什么法律
有资格行使哪些法律给予的行政执法职能
换句话说,它执法时能拿什么做“尚方宝剑”
本文试图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定职能与有关煤矿的安全法律、法规的联系等方面,对此问题加以论述
1 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矿山安全法》在煤矿范围内适用时的执法主体 1992 年 11 月 7 日《矿山安全法》颁布并于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是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促进采矿业的进展为目的
该法对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矿山事故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该法的执法主体,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在某些方面可作为执法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 号文件规定,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毫无疑问,不但原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矿山安全法》在煤矿范围内的执法职能,已相应地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而且其他相关部门在涉及煤矿安全时的执法职能也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那么,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执行《矿山安全法》时的主要职权有哪些呢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煤矿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1) 检查煤矿企业和管理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参加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