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需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全部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看法
4、质量事故的分类
1 普通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普通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 4
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平安,造成永远质量缺陷的
2 严峻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峻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 4
3 严峻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平安,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
4 事故性质恶劣或 2 人以下重伤的
3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1 工程倒塌或报废; 4
2 因为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4
3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凡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29 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 2 人以下或重伤 3 人以上 1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为四级; 4
4 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