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成绩考核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状况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绩考核与管理的目的,在于全面、正确地检查和评价学生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发展能力、培养良好品德的状况与程度,以此总结教学经验,评估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
凡属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军训等实践性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
第四条成绩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门数执行
第二章 学生成绩考核工作的基本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和面向全校的公共基础考试课程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其他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各教学学院(含教学部等院级教学单位,下同)自行组织进行
教务处有安排和协调全校各类考试进程,监督、检查师生考试纪律情况,按工作程序认定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和学生违纪、作弊的权力,并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各学院有命题、评卷及保密、组织本学院所开课程的考试与选派监考教师的责任,学院教学副院长(含教学副主任,下同)、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课程主考教师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教务处有权对全校的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学校和各学院考试纪律检查结果发布教学工作通报
负责对考试违规的学生进行违纪、作弊认定
第七条学生成绩考核的直接工作责任者是主考教师
主考教师具有确定考核方法、组织命题、评卷的权力,并要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
主考教师由开课教研室指定,也可以是经学院批准、由教研室在校内、外聘请
主考教师一般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和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
指导学生整理学习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