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 20 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 11 月 10 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1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 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 2 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 2 月下旬-3 月进行。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 7-9 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 1 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科学部在现场评估 5 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 2 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