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平安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平安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需购置有平安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记下
第四条 安装、维修起重机械必需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详细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证; 三、 建立平安管理规则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平安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修理人员平安培训、考核制度;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实验记录; 4
产品平安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常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情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觉起重机械有异样状况时,必需准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需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平安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平安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