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篇一: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的含义是什么】工程承包合同中质保金的含义是什么“”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
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
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