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通防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辖区内的通风、防尘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第 2 条 仔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 3 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 4 条 负责辖区内的通风、洒水防尘工作。 第 5 条 负责巡查各用风地点的供风及通风设施情况,对发生的问题及时汇报,并根据情况处理。 第 6 条 正确分析、推断各类通防事故隐患,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实行果断措施处理。 第 7 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第 8 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0 条 未仔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1 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未落实辖区内的通风、洒水防尘工作,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未及时巡查各用风地点的供风及通风设施情况,对发生的问题未及时汇报,处理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未对辖区内通防事故隐患分析、推断、处理不当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通防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第 17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通防工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通防工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