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一:物业合同纠纷案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李海荣
委托代理人张虎平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荣达
委托代理人陆基洪
委托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印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被告佳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基洪、吴燕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城公司诉称,原、被告就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松兰路198弄春江美庐项目签订了《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合同),该合同就物业费的缴纳标准、缴费时间进行了约定,另约定纳入物业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2012年10月1日,被告将涉案物业全部交付原告管理并由原告提供服务
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缴纳物业费
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人民币2,019,072
03元(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及滞纳金1,082,880
27元(以每3个月的第1个月的15日开始起算)
被告佳辰公司辩称,首先,关于物业费总金额,对于原告按照公寓房、别墅、商业用房及车库的个数(单元号)、建筑面积、缴费日期及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所得的总金额2,019,072
03元无异议,然三户别墅多计算物业费计7,096
74元及三户公寓房多计算物业费计586
86元及上述多计算物业费的滞纳金均应相应扣除
同时,依照双方补充签订的《春江美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