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转型下再审制度的紧缩「内容提要」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并付诸实施,意味着我国司法理念的悄然转型
这一变化是深刻的,对现有司法体制也必然带来结构性的冲击
其中,最值得反思与检讨的是我国的再审制度
为此,实现再审制度的理性紧缩,将是证据规定实施后我国司法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
「主题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理念转型,再审制度引言司法的本质是什么
对真理的孜孜以求还是对纠纷的终局判断抑或其他
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
如果有,“正确”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客观的规定性还是主观的“良心”发现
对后者的否定意味着下述判断的不容置疑:法官全知全能可跨越时空,感前知后
这似乎又触及到了一个哲学问题,即就知性角度而言,人是无限理性的吗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认知理路和体悟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不同的司法理念预设和现实司法制度架构
而特定理念、制度下有限司法资源的配置状况又决定着“司法”这一社会“整合”体系实现社会规控的方式、程度和实效
一直以来,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政治原则的感召下,我们对“真理”孜孜以求,致使“四级两审”制度框架的结构性功能不断“内耗”,“司法”亦于非司法因素的冲击、剥蚀和解构下渐失自我,并且在维持“有序”的旗帜下渐走渐远,司法信任危机成为制约社会纵深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推行司法改革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着审判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就本文主旨而言,《证据规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司法理念的转型,或者说树立了更新理念的姿态,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并解答了上述司法制度预设的前提性问题:其一,明确并“强调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是所谓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一般的客观真实
”这种选择与定位既是对学者们多年来学术研究成果的肯定,又意味着“法律人”对司法规律把握能力的整体提升;其二,证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