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采煤监区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维修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维修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 2 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工作面供电系统各设备性能、作用、原理
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 3 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仔细做好所分管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保证检修质量
第 4 条 常常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杜绝失爆,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确保电气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 5 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修
第 6 条 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必须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牌
第 7 条 常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 8 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维修电工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维修电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11 条 采煤监区维修电工对本监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