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日期】2013-04-03【生效日期】201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