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5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