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司监察〔2010〕52号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1-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对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人员因违规违纪违法,使企业(或单位)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所负的领导责任的追究。以及子公司、单位发生重大亏损、项目责任成本重大亏损,对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人员是指各子、分公司、单位、各级指挥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负责人。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给企业或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亏损是指形成的亏损在50万元以上的。严重社会影响,是指企业或单位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处理的。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对被追究责任者做出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除名及禁入处理等。经济处罚是指给予被追究责任者在经济方面的处罚,包括经-2-济赔偿和罚款。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治企,违规必究;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班子正职个人责任;领导人员个人决定的,追究个人责任。(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人员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应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范围内人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应负的领导责任。第六条在经营工作中,所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程序或规定,擅自投标的;(二)未对业主资质及资金状况认真考察的;(三)因人为失误导致标书重大错误或报价计算错误的;(四)明知是亏损标而违反程序进行投标的:-3-(五)因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反索赔的。第七条在劳务队伍管理中,所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规定选用劳务协作队伍,导致中途更换劳务协作队伍的;(二)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协作队伍包而不管,控制不严的;(三)对劳务协作队伍验工计价把关不严,造成超验、超拔的:(四)对在劳务协作队伍管理中,违反规定程序,擅自签订分包合同、决定分包单价的。第八条在财务管理中,所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违规对外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的;(二)管理不严,导致资金被诈骗、挪用的;(三)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奖金或福利的;(四)公款私存、携款外逃、贪污、侵占公司财物的;(五)因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反索赔的。第九条在安全质量管理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司安质〔2009〕32号)、《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司安质〔2005〕139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股司安质〔2009〕87号)的-4-规定执行。第十条在物资设备管理中,所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所采购的物资设备质次价高的;(二)在现场物资设备管理中,管理混乱,违反公司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处理废旧物资设备,低估贱卖废旧物资的。第十一条在施工组织管理中,所管理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