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1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
”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
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
该异议能否成立
(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
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
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