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低压锅炉
第2条锅炉司炉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司炉操作证
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
第3条司炉工在值班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
执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二、点火前的准备工作第4条锅炉点火前应对锅炉、锅炉附件和仪表、锅炉附属设备进行检查
1、锅炉、锅筒及内部装置齐全、完好,污垢清理干净,无异物遗留在内主汽管、给水管、排污管道上装置的临时隔板、堵头已全部拆除;人孔盖、手孔盖已经封闭,紧固螺丝上好
炉墙、炉拱、隔火墙完好
炉门、灰门、烟道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锅炉操作台、平台、楼梯、围栏、通道畅通、完好
2、锅炉附件和仪表
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警报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符合有关规定
温度、压力和流量等测量仪表准确、可靠
3、锅炉附属设备
锅炉风、烟系统及设备正常
汽、水管道、各种阀门按有关规定调整符合要求,给水系统合格
第5条锅炉点火前,应按有关规程进行水压试验
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
第6条在上述检查合格后,即可向锅炉上水
锅炉上水时速度要缓慢,水温应适宜
锅炉水位升到最低安全水位线时,停止上水,检查排污阀及排污系统
锅炉冷炉的水位不应超过正常水位线
三、点火、升压、并炉和运行第7条锅炉点火前,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
自然通风的锅炉,通风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机械通风的锅炉,通风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第8条点火时,将灰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一半,用木柴和其它易燃物引火
严禁用挥发性强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
第9条锅炉点火应根据炉型,选用不同的操作方法
点火速度不能急促,防止损坏锅炉
点火时间根据锅炉制定
第10条点火后必须密切注视锅炉水位
保证水位维持在正常水位
第11条当压力上升到0
1兆帕时,冲洗锅炉水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