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押金【篇一: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问题】【实务解析】如何看待上述押金的性质,还得从合同当事人设定押金条款的功能和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不外乎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可以将押金用于损害赔偿;2、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一般都由承租人承担,押金可以担保承租人不拖欠支付上述费用;3、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金
出租人设置押金条款的目的是让承租人以金钱形式提供一定的担保
但这种担保能否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定金,应当采取这样的识别标准:1、如“”当事人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则可以明确判定为属于定金;2“”、如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属于定金性质的,“”也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因为没有定金表述而予以否定;3、如当“”事人既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三、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对于押金并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内容也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且押金仅仅单方指向承租方,“”而没有指向包括出租方在内的双方,因而,押金并不能判断为属于定金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笔者认为:这里的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一方面针对承租人可能发生的对租赁物的损害,另一方面也针对拖欠的“”租金,押金就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担保
因此,这类租赁合同“”“”的押金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当然,如果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