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术语和定义、古树现场鉴定、名木现场鉴定、古树名木现场鉴定的组织和实施以及鉴定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鉴定工作
一、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
3m处的主干带皮直径;分枝点低于1
3m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木测量地径
树高:指树木从地面上根颈到树梢之间的高度
平均冠幅:指树冠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垂直投影平均宽度
生长势:指树木生长发育的旺盛程度
二、古树分级和名木范畴(一)古树分为三级,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1(二)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具有以下特征的树木属于名木的范畴:1
国家领袖人物亲植树木;2
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所植树木;3
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4
分布在历代皇家园林、庙宇、道观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并具有历史记载的树木;5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并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6
分布在名人故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7
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8
其它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和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古树现场鉴定(一)树种鉴定观察鉴定对象营养器官(茎、叶)和繁殖器官(花、果)形态、解剖特征和生长特性,根据《中国树木志》的形态描述和检索表,鉴定出树木的科、属、种,并提供拉丁学名和中名
(二)树龄鉴定根据树木健康状况、当地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历史档案资料情况,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