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I) 距工作面 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3)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5)地下爆破工作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 15 规定的(6)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7)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8)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合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10)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II)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2、通讯联络(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指挥组(人)决定
3、装药前的施工验收(1)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做好记录并保存
(2)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验收,应由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4)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做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6)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器材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4、爆破器材现场检测(1)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对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导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