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本股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签署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市签订:1.目标公司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公司”);2.A 轮投资人一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 轮投资人一”);3.A 轮投资人二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 轮投资人 X”);······4.A 轮投资人 X 名称,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以下称“A 轮投资人二”,与“A 轮投资人二”······A轮投资人 X 合称 A 轮投资人);5.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6.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7.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为。【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一】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二】和以下称为“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和【目标公司现有股东三】以下称为“原股东”;公司、A 轮投资人和原股东以下分别称为“一方”, 合称“各方”。序言公司、A 轮投资人和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 A 轮投资人和原股东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定义第 1 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在正文中定义的词语外,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除本协议中明确定义的外,其他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合格上市”指公司(或重组后其他包括公司业务和资产的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知名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且公司上市时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任何实体应被视为某一主体的关联公司:(1)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被该主体控制或与该主体同受其他主体控制的任何实体;或(2)任何实体的注册资本、投票权、股权或决策权的 50%或以上由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反之亦然);或(3)该主体通过合同、董事职位或其他方式指导、影响或制定该实体的决策、管理和政策的方向(反之亦然);或(4)由该主体的关联人担任董事、合伙人、股东、高管的任何实体;“关联人”是指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