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房屋建筑类工程)工地编号:工地名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本监督机构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工地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为了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以下事项进行告知,请予以配合支持。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及配合事项(一)通用要求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抽查,不取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3、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禁止施工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施工行为。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当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的不利影响。6、施工现场应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加盖审图章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营行为等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机构抽查。7、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对提交监督机构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涉及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的内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8、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机构提出的现场质量安全问题,应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监督机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9、工地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监督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10、监督机构对工地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