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安履行抗辩函模板篇一:不安抗辩权案例不安抗辩权案例2000 年 8 月 20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 300 套桌椅,交货时间为 10 月 1 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加工费 10 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 9 月 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 9 月 1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8「问题的提出」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