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上海取样员笔试复习资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二章检测委托第十条(检测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
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2、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3、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第十三条(检测合同与备案)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本市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件
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检测行业规范第十五条(见证取样)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十六条(唯一性识别标识)条形码(原材)芯片(中间产品)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
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第十九条(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