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2 年 6 月 1 日北京)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 ,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一、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 从事 II 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 III 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 I 级产前超声检查。(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1) 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 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② 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 5 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2)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三)设备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1) 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I 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II 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III 级)及 11-13+6 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2) 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2、产前超声诊断设备要求(1) 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2) 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二、管理1、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