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文号:京安监发〔2010〕155 号 发布单位:XX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21 实施日期:2011-05-01 点击数:241 更新日期:2010 年 12 月 2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 397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20 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下列单位: (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监督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对象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