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XX 省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 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结合 XX 省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制定了《XX 省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ОΟ 五年十二月七日 XX 省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 1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且不属于移交市国资委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