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在省内各级各类具有执业资格的,并经省、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批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遵循农民就医就近、方便及技术、功能合理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价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愿意为参合农民服务,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主动提出申请; (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四)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或通知。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二)递交申请。愿意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医院的一般情况及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 (三)评估确定。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同级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后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六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要与其签订协议,统一挂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选择就医。 第七条协议内容与期限 (一)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重新签订协议。 (三)明确保障条款。规范违反协议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合农民,并报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提供固定的合作医疗办公场所及工作窗口,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二)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并积极宣传; (三)热情接待参合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