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 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 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 (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三、不需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一)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