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书画院管理细则 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2007 年 9 月 27 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宗旨 第一条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 XX 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三、书画师 第六条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 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 第七条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 第八条书画师的权利: 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 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人作品; 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院备案。 第九条书画师的义务: 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 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每年须缴 1-2 件书画作品; 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 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