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 (2009 年新修订)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复查的依据。2 实施原则 2.1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 2.2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3 具体标准 3.1 保密责任 3.1.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a)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b)保证本标准在本单位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c)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3.1.2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a)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b)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c)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3.1.3 其他负责人责任: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a)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b)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c)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3.1.4 涉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a)掌握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b)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c)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涉密人员责任: 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a)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b)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3.2 保密组织机构 3.2.1 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2.1.1 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 3.2.1.2 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3.2.1.3 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每年不少于 2 次。 3.2.2 保密工作机构 3.2.2.1 单位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在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单位涉密人员 200 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处室,确定一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 3.2.2.2 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向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