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第三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用人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
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是指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从技术上进行综合评判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六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