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科工贸产业聚集区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迅速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确保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法,依据《XX 县区科工贸产业聚集区关于做好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保障人口及保障户确定 (一)保障人口确定 1、按实施拆迁安置时在册农业常住人口(未转户但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除外)计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人口。 2、实施征迁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3、在拆迁地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保障人口: (1)原户口在拆迁地并在拆迁地入伍,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部队提干的军人)。(2)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安排固定职业、未在外地结婚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予以确认,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5)拥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一切待遇,履行村民义务并在嫁入村不享受任何待遇(以嫁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准)的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4、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 (1)挂靠人员。 (2)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 (二)保障户确定 1、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不得单独立户。 2、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增加一人计算。 3、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4、28 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增加一人计算。 5、将保障人口与本款第 2、 3、4 条增加人员合并计算后,一户人口为 4 人以上的(含4 人),确定为一个保障户。 (三)保障人口、保障户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予以认定 二、安置房、创业商铺、创业车标准 (一)安置房标准 1、安置楼为带电梯的高层住宅。 2、安置房分别为 60、80、100、120、140、160 平方米六种户型。 3、安置房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安装到位,预留宽带通道,厕所瓷砖到顶并安装有坐便器、洗脸池换气扇,厨房瓷砖到顶并安装有洗菜盆、灶台、换气扇,门窗到位(防盗门、内门),墙面磨光刷白,地面铺设瓷砖。 (二)创业商铺标准 统一建设高层商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