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范文 XX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 【颁布单位】 XX 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105 【实施日期】 19970105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章名】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和特色。 现有建筑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