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范文合集 XX 省 XX 市 XX 县区关于某宅基地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XX 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汕濠法河民初字第 27 号 原告魏茂根,男,汉族,1967 年 6 月 14 日出生,住 XX 省XX 市 XX 县 区 玉 新 街 道 南 湘 八 横 巷 14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440524196706141217
委托代理人朱少波,XX 市 XX 县区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镇雄,XX 市 XX 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溪明,男,汉族,1956 年 9 月 18 日出生,户籍地XX 省 XX 市 XX 县区玉新街道兴岗街 6 号,住 XX 市 XX 县区玉新街道南湘七巷 19 号,身份证号码 440524195609181239
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茂根与被告魏溪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笃财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茂根、委托代理人朱少波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荣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79 年岗背村统一于“上片”规划宅基地,1986 年 5 月原告的父亲魏秋波向村购买“上片”的宅基地一块,面积 121
03 平方米,该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汕集建字第 50302031 号)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为魏茂根、魏秋波,魏秋波现已死亡
1987 年底,被告魏溪明在其位于岗背社区居委会上片南湘七巷 19 号的房屋南面搭建长 9
8 米、宽 3 米的围墙,其位置占用了公告巷道及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当时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拆除,但被告不听劝阻
2004 年 5 月,被告在上述围墙的基础上叠高 2 米,并加盖上盖物,原告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即申请岗背村出面制止,岗背村多次派干部制止无效
后邀请玉新司法所等部门的领导到被告处调解,玉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