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5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月 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9 月 2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根据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