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 浅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在了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我们得先知道何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呢。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总则”可知,该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社会团体应有的权利,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建设,而制定的。 在读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后,以下几点为我的浅认识。其一,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在 XX 省公关协会的案子中,公关协会将秘书处以签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谢建军,每年有固定的保底收入 2 万元,最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条例,该协会被撤销。XX 省公关协会被撤销的案件引起我们的思考,我国的社会团体是否都是非营利的。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我们可知,由于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不能以自己团体的名义从事营利的经营性活动。但是,它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实体,经过工商批准后以经济实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必须按章纳税。 据了解,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有四种,即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的捐赠、政府资助和有偿服务活动。但是社会团体的有偿服务活动不同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有偿服务可以是社会团体提供有偿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等等。它与营利性活动的区别在于,是一次性的服务收费,不是社团靠经营的固定收入来源。 其二,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 由条例可知,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事实上却是,成立社会组织门槛过高。 针对社会组织门槛过高的问题,民政部自 2011 年便提出“一手托两家”的方案,即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作为民政工作的改革试验区,XX 省进一步地从 2012 年起试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而广东的经验,则被民政部明确,将通过《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三个法规的修改,推广至全国。 2013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表示,2013 年 12 月底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