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 XX 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2〕8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XX 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XX 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11 月 13 日 XX 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 XX 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XX 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XX 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 XX 县区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 —1— 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四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依法许可、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监督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住建、工商、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城市管理与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许可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实施一路一规划。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原则上不得审批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XX 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设置详规》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商业广告的20%。 第八条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XX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