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 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 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 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