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XX 县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建设标准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 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要求: 因此经济适用房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套内面积标准进行设计,以小户型为主,中户型为辅。经济适用房以两室一厅为主,少量三室一厅。 1.小户型面积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 35~55 平方米。 2.中户型面积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