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XX 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33平方米(2 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187 平方米(2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