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2007-02-0221:55:3 5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 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 逾期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 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