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 年 4 月 1 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 164 号文颁发)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止和消除噪声与振动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冶金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噪声与振动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2 引用标准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79GB4869 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23 手传振动测量规范GB10434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3 术语3.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3.2 等效连续 A 声级按 1 个工作日(8 小时),所暴露的不同噪声声压级和时间,换算成该时间内的实际加权平均所接受的噪声剂量[dB(A)],称为等效连续 A 声级。3.3 中心等效连续 A 声级用中心声压级来表示的等效连续 A 声级,即以 5dB(A)为一段,各段分别为 80、85、90、……dB(A)。80dB(A)表示 78~82dB(A),余此类推。3.4 振动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振荡的机械运动。局部振动指职工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受振工件,直接或间接传递到人体手臂系统的机振动或冲击。3.5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3.6 振动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振动的作业。4 作业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在新建、改建、扩建冶金企业时注意噪声的传播途径,充分利用地形、声源的指向性,合理分区,使低噪声与高噪声分开,在厂房与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或设置隔声屏障,缩小噪声干扰范围。对扰民声源,应加以控制。4.1.2 控制噪声与振动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艺和设备,应采用低噪声代替高噪噪声工艺,无冲击工艺代替有冲击工艺。4.1.3 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的情况下,注意设备设备的选型,选用发声小的材料制造机械元件,用材料内耗大的高分子材料或高阻尼合金代替内磨擦小的金属材料。4.1.4 提高机械元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降低噪声。4.1.5 正确选择运输管线内输送介质的流速,管道连接采用顺流走向,管道与强烈流动的设备应采用弹性连接。4.1.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卫生专篇应有噪声控制设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