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 年 4 月 1 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 164 号文颁发)1 总则1
1 为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止和消除噪声与振动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冶金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噪声与振动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 引用标准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79GB4869 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1523 手传振动测量规范GB10434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3 术语3
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2 等效连续 A 声级按 1 个工作日(8 小时),所暴露的不同噪声声压级和时间,换算成该时间内的实际加权平均所接受的噪声剂量[dB(A)],称为等效连续 A 声级
3 中心等效连续 A 声级用中心声压级来表示的等效连续 A 声级,即以 5dB(A)为一段,各段分别为 80、85、90、……dB(A)
80dB(A)表示 78~82dB(A),余此类推
4 振动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振荡的机械运动
局部振动指职工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受振工件,直接或间接传递到人体手臂系统的机振动或冲击
5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6 振动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振动的作业
4 作业管理4
1 一般规定4
1 在新建、改建、扩建冶金企业时注意噪声的传播途径,充分利用地形、声源的指向性,合理分区,使低噪声与高噪声分开,在厂房与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或设置隔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