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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立法背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
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
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
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
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
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
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
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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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
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