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执行日期为2 0 1 4 年3 月1 日,原煤炭工业部1 9 8 3 年1 1 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 9 8 4 年5 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 矿 地 质 工 作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 第五 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 要 任 务 包 括 : ( 一) 研 究 煤矿地层 、地质构 造 、煤层 、煤质、瓦 斯 、水 文 地质和其 他 开采 地质条件 等 地质特 征 及其 变 化 规律 ,开展 地质类 型 划 分。 ( 二) 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 三) 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 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 四) 估算 和核 实 煤矿煤炭 资源 /储 量 以 及煤矿瓦 斯 ( 煤层 气 ) 资源 /储 量 ,掌 握 资源 /储 量 动 态 ,为合理安排 生产提 2 供 可 靠 依 据 。 ( 五 ) 调 查 、 研 究 煤 矿 含 煤 地 层 中 共 ( 伴 ) 生 矿 产 的 赋存 情 况 和 开 采 利 用 价 值 。 第 六 条 煤 矿 企 业 及 所 属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下 同 ) 具 体 负 责 煤 矿 地 质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技 术 管 理 。 第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及 所 属 矿 井 应 设 立 地 测 部 门 , 配 备 所需 的 地 质 及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仪 器 设 备 , 建 立 健 全 煤 矿 地质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 煤 矿 地 质 类 型 为 复 杂 或 极 复 杂 的 煤 矿 企 业 及 所 属 矿 井 ,除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外 , 还 应 配 备 地 质 副 总 工 程 师 。 地 质 副 总 工 程 师 、 地 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