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规定
表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 CO 0
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 NO2) 0
00025 二氧化硫 SO2 0
0005 硫化氢 H2S 0
00066 氨 NH3 0
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0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表 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风桥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 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1
15 15 12 10 8 8 8 6 4 4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